更新时间:2018-06-02 17:59作者:李天扬老师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源信息原件。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
特别说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大病提取);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患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直系亲属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相应余额支付医疗费用。
注: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本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的,可委托办理。受托人办理时须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第三章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第五条办理程序:
1.职工现场领取或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yszfgjj.cn)下载申请表,并到所在单位签字加盖公章;
2.职工本人备齐所需资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本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4.对提供的资料需要核实和上报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资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中心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第四章其它
第六条职工因购房、还贷等提取后,该住房消费行为最终未能实现,应当及时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罚则
第七条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应条款规定追回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