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20:07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五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凭证、身份证。
第十六条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医疗费支付证明;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以及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同时提供共同提取公积金承诺书原件。
第十七条离、退休:提供离、退休的文件或离、退休证。
第十八条出国定居: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第十九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发生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及身份证。
第二十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