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17作者:李天扬老师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公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指南、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概述、生产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渠道)
主动公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应当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进行公开。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内设置宣传栏以及放置相关信息公开材料。
第十三条(主动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依申请公开渠道)
市公积金中心可指定相关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设立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依申请公开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