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17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市公积金中心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
(三)住房公积金法规制度、政策规定、业务流程、服务措施和办理时限;有关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四)住房公积金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提取、使用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及增值收益使用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数据和有关情况。
(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机构、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咨询电话、办公时间。
(八)不依法履行住房积金缴交义务,经依法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单位名单。
(九)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发布;第(二)项至第(九)项由市公积金中心主动发布。
第八条(不予公开)
下列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的;
(五)需要对若干信息汇总、分析、加工、重新制作的;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市公积金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市公积金中心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权利)
除主动公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获取相关住房公积金信息。
第十条(保密审查)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市公积金中心在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公开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