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06:40作者:李一老师
第四十四条建立定期培训、交流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至少对辖区内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或组织交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全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培训、交流。
第四十五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市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对县市区的教育综合督导评估。
第十二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校为参与综合素质评价者(单位)建立信用记录,与相关人员分别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信用不良的人员不能作为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或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
第四十七条因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结果使用不正确等导致失误的,在教育督导评估中加大扣分力度,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存在违反程序、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等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校长职级制、师德考核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校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
第五十条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此前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