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06:40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办普通高中对招生服务区内初中学校A等奖励指标分配的意见。高中学校综合考虑各初中学校升入本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对有关初中学校奖励情况进行评价。对拟奖励情况有异议的,出具书面意见及理由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分配、调整奖励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每年初中学校开展毕业评价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将奖励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
第二十九条初中学校结合实际制定A等奖励指标具体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公示、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每学期初,初中学校将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及其职责、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等内容在校内向学生、家长、教师公示。
第三十一条每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束后,初中学校在班内、校园内醒目位置以及学校网站公示学生学期评价等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公示无误后,由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家长自行留存,一份由学校留存备案,一份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签字确认后,初中学校将评价结果上传到“潍坊市中小学公共信息平台”公示。同时,将各维度评价情况以适当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三十三条学生毕业时初中学校公示毕业评价等级成绩,同时公示各学期评价成绩及所占比例。毕业评价结果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打印《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确认单》,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分别签字。以班级、学校为单位汇总、审核无误后,分别填写《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确认单》、《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确认单》,由班主任、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分管校长、校长等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确认单》由学生、学校各留存一份。学校留存的一份,作为学校档案资料进行管理,至少留存三年。
第三十四条每学期结束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初中学校报送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审核要点:
(一)上报人数;
(二)学生、家长签字情况;
(三)各等级比例(含奖励指标);
(四)学期评价结果与毕业评价结果相关性;
(五)毕业时上报的各学期评价结果与各学期上报备案结果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