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20:53作者:王新老师
6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㈠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㈡全省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前后应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置前或安置后进行培训;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委托省和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集中组织实施。
㈢全省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视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和其他人员的岗前培训。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㈣全省各级军转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也可以受委托承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省和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㈤全省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要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7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
㈠全省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具有城镇户口,并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正式招收录用、聘用,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的职工,其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安置地有关部门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和发出报到通知。调入单位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参加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安置的政策和办法进行安置。
㈡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符合随军并已办理随军手续以及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全省各级公安部门凭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填发的报到通知及时办理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全省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负责办理手续;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