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0:30作者:李天扬老师
2.维护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一般说来,在公正性保障方面,行政裁决程序不及于民事争讼程序。其主要原因有二:其一,行政机关在裁决民事纠纷时,裁决正当性的一个重要基础——裁决者的中立性难以严格实现,这一点固然不能质疑行政裁决程序的全部合理性,但是足以否定行政裁决的终局性;其二,行政机关在裁决民事纠纷时,可能滥用行政(裁决)权,从而使民事纠纷不能得到合法和合理的解决。在现代法治社会,终局性程序是权利保护的最后程序,而终局性程序指的是具有充分正当性保障的诉讼程序。同时,为权利人保留司法最终救济权,还可以增强权利人的对抗力,约束行政权的行使。换言之,当事人的诉权,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看是一种救济途径,对行政机关而言则是一种监督,从而一方面能够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促成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因此,若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对特定民事纠纷做出违法裁决的,则应允许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对此,我国一些法律也做出了明文规定,如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