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5:19作者:王新老师
3、镇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事项、决策范围、集体决策的形式和程序。会后要形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纪要》应发给领导班子成员。
4、上级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和党代表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5、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密,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镇党委会议决策后,由党政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镇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镇党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镇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镇党政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镇党委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镇党委领导汇报。
(三)镇党委办公室或相应部门应对党委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镇党委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镇党委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将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