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5:19作者:王华老师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镇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本镇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委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部门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镇党委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提请镇党委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委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送达参加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因事请假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征求本人意见,会后将决策情况告知本人。
(二)集体决策
1、在镇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镇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镇党委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会议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议题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议题表决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表达、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形式进行,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若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性意见。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讨论涉及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时,应进行无记名表决。表决涉及与本人利益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非党委成员不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