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15:19作者:才子老师
(九)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委员的报酬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位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和委员报酬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七大亮点
亮点一 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为属地管理主体
出现擅自搭建建筑物、侵占绿地或毁坏绿化、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物业乱收费或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知道该找哪儿?
《办法》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公安、环保、规划、公用事业、城市管理、市场监督、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执法事项和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小区业委会成立难或运作不规范,业主的合法权益该如何有效维护?
《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备案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等。
亮点二 与钱有关的事 《办法》规定更具体
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的监督。
3、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