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15:19作者:王华老师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有关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组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对所得收益进行管理和分配使用;
(八)归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