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5:30作者:李一老师
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区财政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2、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汽车销售机构 (4S店)须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的汽车销售机构 (4S店),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格。处理结果抄送车辆制造商并向社会公告。
(二)财政补贴申报程序:所有申报均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具体步骤如下:
1、申报单位至新能源车信息管理平台网站(网站地址:http://221.226.86.226:9012/nyqc/)注册账号;
2、注册账号经所属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可登陆网站进行日常填报(日常填报不受申报日期限制);
3、平台于7月1日至15日(第一批)、9月1日至15日(第二批)、11月1日至15日(第三批)、次年1月1日至15日(第四批)开放申报渠道,企业须于申报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渠道将自动关闭。一个申报周期内可申报一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退回补正,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本批次不予申报,可在下一批次申报;第四批申报未能通过及逾期未报的,将不再受理。
4、申报单位须于区、市两级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新汽办提供自平台打印的纸质申报材料(带水印)三份,并加盖公章(签名)。
各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每次申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2—2)和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三)财政补贴的拨付
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财政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位。
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公交企业的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拨付至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
补贴资金计划于8月底、10月底、12月底前以及次年与省清算后下达。按照补贴申报的先后批次和顺序,市财政将省、市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各区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含区配套部分)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