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5:30作者:才子老师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以及南京市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的充电设施符合省市区相关规划标准。
纳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需满足各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财政补贴政策
(一)车辆购置财政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标准:
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由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新建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构成。
1、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80万元。
2、新建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根据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数据统计,2017年度企业月均单桩充电时长达到20小时的,对通过2017年度验收的新建充电设施按交流充电桩每千瓦 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300元给予补贴。
(三)相关补贴政策
1、根据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为2500辆,计划补贴车辆按照车辆登记时间享受财政补贴。
2、2017年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总量为3000根,其中交流桩1770根,直流桩1230根,财政按总量和充电桩种类给予补贴。
三、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拨付流程
(一)财政拨付实行分级申报制度: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工商注册登记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乘用车按照消费者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按建设所在地的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按属地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汽车销售机构 (4S店)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消费者、市属公交企业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