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02:29作者:王新老师
补贴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记者了解到,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具体措施
保留车辆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取消车辆将公开拍卖或报废
车改后的公务用车将何去何从?记者昨日获悉,对于改革后保留的车辆,将在新建立的服务保障平台上实行统一管理。对于取消车辆,将在鉴定评估后进行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
保留车辆
保留车辆不得超过编制数30%
据悉,除市级四大班子、市检察院、市法院正厅级领导,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本人意愿,在不参加车改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之外,市级机关、区(县)可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根据《西安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市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不得超过编制数的30%。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机关各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市级机关、区(县)应集中保留车辆建立服务保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跨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服务保障平台的车辆,也可用于地方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取消车辆
鉴定评估后拍卖或报废
对各部门的取消车辆,将由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根据结果确定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
黄标车全部报废处理。其他取消的车辆,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不得针对公务员搞任何特殊照顾,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改革后,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提供有偿出行服务,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机构。
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