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8 05:24作者:王华老师
另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修订,专营、专卖物品和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范围可以出现变化。[⑧]
(2)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而不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⑨]
(3)不同的非法经营行为,其犯罪情节的界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见相关的司法解释。
●配套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14号公布施行)
【法释[199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8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8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⑩]
【法释[1998]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7日公布,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0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12日公布,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0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8日公布,答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闽检[2000]05号”请示,2002年2月11日起施行)
【信部联电[2002]528号】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2年11月6日印发)
【公通字[2003]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200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在北京召开,2003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