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8 05:24作者:李天扬老师
【公通字[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3月14日印发)
【高法文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伪基站”设备经营广告短信群发业务行为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公通字[2014]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月26日印发)
【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11月3日公布,12月1日起施行)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发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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