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6 20:20作者:王新老师
2016年初,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规定省级财政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央财政承担高出部分的50%。政策实施后,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的补贴比例将由目前的40%、35%,逐步提高至47.5%、42.5%。
◆47.财政支持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
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中央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地方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财政出资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必须坚持政策性、专注性和独立性,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在业务范围上,可以对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还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8.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政策
2016年,国家继续支持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进一步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以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引导其向“生产经营合作+信用合作”延伸。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监督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9.农垦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农垦危房改造于2008年先期在中央直属直供垦区启动实施,2011年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农垦,以户籍在垦区且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2011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办垦〔2011〕2号),明确了改造原则、标准、实施程序、部门职责等政策内容。截至2015年底,国家累计下达农垦危房改造任务203.74万户,安排农垦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191.06亿元。2016年国家将继续实施农垦危房改造,拟在15个垦区改造危房17.6万户。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分别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每户补助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