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1:37作者:李一老师
第八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三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内容及办法
第九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范围以现行各年级、各学科的教材内容为准,职业中学以本校现用教材为准。
第十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采用说课的方式进行,其中备课60分钟,说课15分钟,答辩5分钟。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顺序、课题采取抽签方式进行,答辩命题本着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核答辩者业绩能力、学术水平的原则由评委根据说课情况进行命题。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成绩由说课答辩成绩和教案评价成绩组成。
第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获省、市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特级教师,或在省、市级骨干教师体系建设中获得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称号的教师,可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四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等次及比例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人员比例不能超过10%,合格和不合格人员比例不能低于10%。达到良好以上人员成绩计入职称(职务)评审之中。
第十四条 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填写免试申请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成绩以优秀等次计入,直接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五 附 则
第十五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制度。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在职称(职务)评审前进行,测试答辩达到良好以上人员及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优秀等次2年内成绩有效,良好等次申报当年成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