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1:37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育教学、教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二条非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职称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第十三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依照《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参照本《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3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评定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符合《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程序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社会、业内认可原则;知识与能力并重原则。
二 组织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凡申报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职称(职务)评审推荐权限,分学段、学科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组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一级、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组须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设定1名组长,负责本组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组组成人员按照陕西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部门提出推荐名单,由有审批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