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1:31作者:王华老师
四、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积极推进和稳步实施,改革工作分以下六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成立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各设区市、县(市、区)相应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社保部门,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调查研究
各地应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制定方案作好充分准备。(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实施办法
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调研掌握的当地实际,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改革实施办法和人员过渡工作方案,重点包括近3年岗位评聘计划,细化的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和办法等,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2016年7月底前完成)
(四)开展人员过渡。根据学校教师聘任情况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开展人员现有职务过渡。由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经学校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报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备案。过渡手续由各地和学校统一办理,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更不能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五)组织开展评聘工作。根据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情况,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聘工作:
1.公布岗位信息。学校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评价标准条件和学校岗位任职条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3.学校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申报评审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申报人选参加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4.专家评议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发文公布。其中,高级教师评委会召开前,各市要将高评委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评审对象公示等情况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