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4:54作者:王新老师
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按照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按照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用到新的职称(职务)等级,并统一办理过渡和聘任手续。
(三)对于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等原因未聘任相应职务(岗位)的人员,可以按照对应关系先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资格,待单位有岗位空缺时,再按照规定程序聘任相应职务(岗位)。
三、基本程序
(一)统一填表。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1)和《河南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附件2)。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集中公示。经学校(单位)审核符合过渡条件人员,其有关证书和过渡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四)材料审核。呈报单位提交学校(单位)人员过渡基本情况报告、《人员过渡登记表》(1份)、《人员过渡一览表》(一式3份)、上年度结构比例审批表以及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聘任情况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五)过渡人员批准。对于符合过渡要求的人员,不再换发资格证书,由批准机关在其《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加盖“同意过渡为中小学**级教师”字样印章。按照职称审批权限,初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中、高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改办审批,其中高级人员《人员过渡一览表》及电子文档报省职改办备案;省直厅局所属中小学中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厅局人事部门审批,高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厅局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