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4:44作者:李天扬老师
4.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3.坚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同步推进。自治区政府将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在小学、幼儿园中设置高级岗位,并结合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重新核定教师岗位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适应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
(五)过渡办法。
1.全区改革范围内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人员,按照新旧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关系,办理资格过渡手续,统一过渡到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资格过渡后,已聘用到岗的中小学教师,按其已聘任的岗位,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可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岗位竞聘。但过渡后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仅表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等挂钩。
2.职称及岗位过渡办法按照单位梳理、个人确认、单位公示、审核登记的基本程序进行。单位梳理,各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梳理,统一填写过渡登记表格,并收集核对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聘任相关证明材料。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本单位填写的过渡登记材料所列内容进行核准并签字确认。单位公示,经单位审查,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审核登记,各单位将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通过审核人员材料存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过渡登记结果。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