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4:31作者:三水老师
四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等次及比例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人员比例不能超过10%,合格和不合格人员比例不能低于10%。达到良好以上人员成绩计入职称(职务)评审之中。
第十四条 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填写免试申请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成绩以优秀等次计入,直接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五 附 则
第十五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制度。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在职称(职务)评审前进行,测试答辩达到良好以上人员及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优秀等次2年内成绩有效,良好等次申报当年成绩有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