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4:25作者:王华老师
3.对农村教师尤其乡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农村教师(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教师)评聘高一级职称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为鼓励农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
乡村教师(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以及条件比较艰苦或地理位置边远的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教师)评聘职称时,对课题和论文不作刚性要求,可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
(三)创新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上课说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要认真落实《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4号)精神,结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形成择优竞争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3.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有保有压、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动态调控。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岗位应实行均衡配置,各县(市、区)应预留一定数量岗位,优先满足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需要。确因工作需要,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岗位结构比例调控要与学校内部岗位考核、竞聘上岗、绩效分配等人事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紧密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