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08:37作者:李一老师
第一条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变更、延期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乡镇(场)、社区负责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发放、信息上传、信息变更、证件延期等具体工作,设立居住证受理点。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也可设立居住证受理点,完成居住证的受理、发放、信息上传、信息变更、证件延期等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签发、制作、信息管理等相关业务,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设立居住证集中制证点。
第四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愿申领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五)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
第五条居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在其他县市居住的证明,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等信息,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做为持有人在本地居住的证明;
(二)做为持有人信誉证明;
(三)持有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六条居住证记录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信息,其中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项目可反复擦写。
第七条居住证申领分为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
个人申领的申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填报个人信息申领居住证。
集体申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如实填报申领人个人资料,持申领人员名单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或主要工作地居住证受理点集体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