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9:45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协调机制。市、县(区)要尽快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商会,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融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通过搭建信息共享机制、联建服务平台、共建联合督查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进程。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县(区)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加强督办。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暗中勾结、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等行为,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违规操作、损害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市级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情况,并作为年度有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政策宣传。市、县(区)要加大业务工作学习培训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规定,加强政策宣传。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意义、原则和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