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9:45作者:王华老师
(三)金融贷款政策。本地各金融机构要集中贷款资金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支持,要取消货币补偿占总投资的比例限制,即100%的货币化安置也一样给予金融贷款支持。棚户区居民有住房公积金的,可使用公积金余额冲抵购房款中超出补偿款部分的购房款,资金由管理部门打入售房专户,棚户区居民不能直接提取现金;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对超出补偿款部分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息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各自职责,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和放款速度,做到应贷尽贷。
四、工作要求
(一)政府主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在做好前期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棚户区居民意愿,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除综合整治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外)的目标做好项目安排,把项目落实到具体项目;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安置比例;个别具备条件的县(区)要力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100%。
(二)群众自愿。采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由选择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三)让利于民。通过市场组织房源实施安置,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遵循“政府让利、企业微利、百姓得利”的原则,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规范运作。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要健全征收房屋补偿市场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要及时全面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等信息。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责任。市、县(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中遇到的问题,科学推进本地棚户区改造工作。市、县(区)房产(规建)、征补、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