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35作者:李一老师
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本着尊重历史原则,经确认产权后,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为住房的安置补偿。
(一)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被征收人原房屋的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的补偿价格。
(二)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按房屋套内面积1:1的比例调换。
1.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并实际居住的,调换面积与奖励面积之和不足50㎡的,按50㎡的面积调换,不结算差价,但享受此补助的不再享有其他调换奖励政策。
2.被征收人认购的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与奖励面积之和的,相等部分按照“征一还一”进行调换,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在10㎡以内,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房屋成本价格;超出部分在10㎡以上部分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照市场价收取;小于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价款。
第十二条住房临时安置补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临时过渡补助费一次性付清,补助标准如下:
1.搬迁补助费,按搬迁基准日市场价确定搬迁费一次性补助,以搬出、搬入计算。
2.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片区房屋租金综合平均价格计算,共补12个月。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一次性付清,临时过渡补助费先支付不低于2年的费用,补助标准如下:
1.搬迁补助费。按搬迁基准日市场价确定搬迁费以搬出、搬入计算。
2.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片区租金综合平均价格,以实际过渡期顺延3个月计算。
3.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房屋面积计算,每月不足300元的,按照每个月300元补助。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为商业和经营性用房的安置补偿。
(一)货币补偿,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被征收人原房屋的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确定房屋的补偿价格。
(二)产权调换,根据片区规划,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商业和经营性用房
1.搬迁费,按搬迁基准日市场价格确定。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6个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