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5:52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六条区县农委、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应避免将不符合财政补贴对象、投保区域以及保险标的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第十七条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保费补贴年度预算计划,于每年5月底以前将市级财政承担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清算数和当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并下达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文件。
第十八条采取农户自付保费方式的,区县农委、财政局应按季度及时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结算拨付保费补贴资金。采取农户全额缴纳保费方式的,区县农委、财政局应按季度及时与农户结算给付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如农户发生退保、批改等业务时,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在审核扣除相应财政保费补贴后,退付农户相应保费。
第二十条区县财政(单位)应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当年出现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余时,可留存区县财政(单位),用于下年度保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市农委每年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各区县(单位)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清算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下达保费补贴资金清算文件。
第二十二条市农委将不定期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过程中,应加强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情况的审核,避免出现违规投保情况。
第二十四条每年3月底前,区县农委应将上年度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录入上海市涉农资金监管平台,并在“农民一点通”进行公示。
第四章保障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区县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结合本区县财政状况、特色农业发展和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出台相关特色农业补贴险种,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和相关推动措施。区县农委、财政局应将各区县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区县农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农户保险意识。
第二十七条区县农委应鼓励和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做到农户愿保尽保,不得限制在沪外来务农人员投保需求。在不增加农户缴费压力的前提下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第二十八条区县农委、财政局应督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实施农业保险“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督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等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作用,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