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5:52作者:王新老师
第七条除上述保费补贴外,为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对蔬菜一次性投保面积在50亩以上的区县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财政补贴保额上浮10%的奖励政策。
第八条保费承担比例
水稻、麦子、油菜、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六项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险种,财政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50%,其他纳入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险种,财政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和区县财政继续按照差别政策承担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70%,县财政承担30%;奉贤区、金山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松江区、青浦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光明食品集团、市劳教局、市监狱局、上实公司等有关单位由市财政承担50%。
第九条享受市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覆盖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风险需求。享受市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原则上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有条件的可覆盖产值收入。
第十条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区县农委、财政局可提高有关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增加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保费补贴部分,由区县财政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农户在投保时,须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单位补贴保额足额投保。农户可按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规定缴纳自付保费或缴纳全额保费,具体采取何种缴费方式,由区县农委、财政局(单位)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县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农委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区县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局安排预算。区县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区县农委、财政局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工作。每年7月底前,区县农委(单位)应会同区县财政局,根据下年度农业保险投保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包括资金测算表、资金承诺函等),并行文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区县农委、财政局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管理工作。每年1月底前,区县农委(单位)应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核上年度(截止到上年度12月底)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标准,编制上年度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表,行文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