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47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三条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确定,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省委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在巡视机构工作3年,并按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健全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实行符合省委巡视工作特点和巡视干部实际的考评办法,畅通巡视干部晋升、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巡视工作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巡视工作人员,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奖励。
对省委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调整和轮岗交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征求有关巡视组意见后综合提出建议,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省委巡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建立省委巡视专业人才库,储备一批熟悉纪律审查、干部管理、财务审计、资本营运、信访处理、国资监管、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和政法业务等方面的专业干部。从专业人才库中抽调参与巡视工作的人员由省委巡视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省委巡视机构建立党的组织,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省委各巡视组成立党支部,一般由相对固定的副组长担任党支部书记。巡视机构党组织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