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47作者:才子老师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全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省委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设若干处(室)。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厅级巡视专员。
第八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承担省委巡视政策法规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视移交事项进行督办;(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委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工作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厅、处级巡视专员为同级领导职务。专项巡视时,巡视组组长可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也可由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本组巡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人员的管理监督,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省委建立巡视组组长库,根据每次巡视任务从组长库中确定组长并授权。
第十一条省委组织部明确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协调落实省委组织部配合巡视工作的具体事宜,反馈巡视移交事项的办理情况,督办有关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市、州、县党委成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纪委、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等机关和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负责与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巡视组的联络工作,督办移交事项和整改工作,反馈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