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44作者:李一老师
答:一是业务专营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是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已开展其他业务的,《办法》要求其在开业申请前完成相关业务的剥离。这有助于有效隔离业务交叉风险,并能够确保银行卡清算机构在银行卡产业中的独立性,促使其发挥居间协调作用,维护产业各方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是境内交易处理要求。对于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应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完成交易处理;除跨境交易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外,与境内入网机构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应当通过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完成资金结算。上述规定可确保相关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在境内进行,并有助于提升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效率和可靠程度,确保银行卡业务稳定、连续,进一步维护金融信息安全。
三是品牌管理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使用出资人品牌的,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商标转让或授权使用程序并进行备案。银行卡清算机构拟使用境外银行卡清算品牌,且拥有该品牌的境外机构已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将该服务从境外机构迁移至该境内机构。这有利于维护银行卡清算品牌与其技术标准、业务规则、交易处理的有机统一,确保银行卡清算服务的一致性。
四是业务标准和业务规则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及完善的业务规则。这将确保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标准化的信息转接、资金清算、差错处理、争议解决等服务,保障银行卡交易处理的规范、高效、完整和稳定,有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问:《办法》对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有哪些要求?
答: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在境内建立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金融标准、安全要求的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确保其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办法》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其基础设施满足业务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求,且不得将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差错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及灾备系统等核心业务系统外包。
问:《办法》出台后,对我国银行卡市场有何影响?
答:《办法》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办法》出台后,人民银行将有序开展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受理和审核工作,逐步建立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化机制。未来将实现国内银行卡清算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稳步形成多个银行卡品牌同台竞争的市场化格局,为产业各方提供差异化、多样化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带动银行卡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化机制的逐步建立,将为广大消费者和持卡人带来更加个性化的银行卡支付产品,营造更加安全便捷的支付环境,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多样化的支付需求,提升消费便利和生活品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支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