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33作者:李一老师
纳入各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和总量减排结构关停淘汰名单的,环保部门应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第十八条排污许可证的补办。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在确定遗失、毁损的15日内向颁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年度信息核查。排污者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颁发机关申请对排污许可证的年度信息进行核查。
年度信息核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生产经营报表;
(2)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环境监测报告;
(3)排污申报及排污收费相关材料;
(4)持证排污者的环境违法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变化情况。
对不符合条件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不正常、未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不予通过年度信息核查。
第二十条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年度信息核查以及未通过年度信息核查的排污者,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实施意见》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