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26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五条市、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统计分析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约情况。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以及收运、处置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发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的餐厨废弃物种类、数量与协议有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告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机构、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机构、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3日内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七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评估考核机制,考核监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
第十八条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各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负责查处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九条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设置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投诉和举报之日起7日内,对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收运和处置应急机制。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餐厨废弃物应急预案,并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厨废弃物未分类投放,未保持收集容器密闭、完好、整洁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