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26作者:李一老师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保持密闭、完好、整洁;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每月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机构、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三)按照规定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保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每月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机构、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六)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需检修的,应当提前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发生生产事故致部分或者全部停止处置的,应当及时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单独收集的,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可以按量减收。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协议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收运;
(四)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废弃物;
(五)直接向排水管道排放餐厨废弃物;
(六)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使用;
(七)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八)将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使用,或者作为食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