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09:25作者:李一老师
第四条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货币化安置为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房管局负责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统筹计划、分解任务、监督指导,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争取,建立安置房源信息库和交易平台。
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争取与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按保障房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城投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融资贷款及贷款使用相关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地税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税收和贷款等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六条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与筹集方式
资金来源:按政策规定提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开行、农发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等。
筹集方式:市城投公司建立的融资平台负责包装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实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市财政局按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筹集资金;市房管局、市发改委与茅箭区、张湾区政府及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配合,争取棚户区改造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各部门所筹集资金分别进入财政及融资平台资金专户。
第四章房源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