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09:25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二条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拨付程序: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征迁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城投公司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交安置补偿协议、被征迁人购买住房的认购书等资料。市城投公司对货币化安置情况与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将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拨付给售房单位,折抵购房款。如补偿款小于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迁人及时补交余款,如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结余部分返还给被征迁人。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不再购买住房的,或不在安置房源信息库中选购住房者,按协议合同约定拨付给被征迁人补偿款。
第六章政策激励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活动中,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迁人,给予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着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约的,奖励30%;30日内签约的,奖励20%;45日内签约的,奖励10%。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涉及城中村项目搬迁,按照十政规(2013)2号《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居民(或村民)因个人房屋被征迁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住房,并且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含奖励部分在内),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的,契税缴纳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财税(2016)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