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09:15作者:李天扬老师
建筑面积不足55平有补助
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修订稿中,“为解决小户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房困难”,“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5‰。”
政策可以解读为:解决了30平-55平夹心层住房困难户部分补贴问题,面积越小,补贴越多。
征收决定7日内公告
本轮征求意见稿对于征收公告做了具体约定,即: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7日内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此外,修订稿明确了,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同时,修订稿再次明确要求:房屋征收决定应当附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范围图,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范围图应加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印章。
政策可以解读为:拆迁更加公开透明,拆迁户的知情权获得更大保障。
历史无证房者,享受相应的补助奖励
修订稿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未经登记建筑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合法建筑,包括“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第二类是违法建筑,第三类是历史无证房。
所谓历史无证房,有几种情况:
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积,认定为历史无证房。
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的,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认定为视为合法建筑;对在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超出部分面积的房屋,认定为历史无证房。
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建成时间在1991年7月3日之前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5%给予补偿;建成时间在1991年7月3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85%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