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11:32作者:王华老师
开封验货、合理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
为此,《指引》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同时,《指引》对商品不完好也给出了具体评判标准,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受损、污渍、变形,洗涤过,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手机、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类商品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撕毁、涂改防伪标识、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商品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对这些商品的查验和试用,导致商品产生明显的价值贬损,视为商品不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