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11:32作者:李天扬老师
案例二:专科医院网络宣传“吹牛”50万注册资金吹成了500万元
去年4月21日,株洲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一家专科医院为了吸引患者来该医院就诊,在互联网中宣传,医院的单位性质为私营、民营企业,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并在医院网站正中央宣传“我们的品牌、数十年专科品牌”。
然而经查证,上述宣传用语及该单位简介的信息介绍是虚假的。经执法人员在株洲市工商局荷塘分局信息中心核实,当事人的注册登记资料上载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并非其在网络宣传中表示的私营企业,且资金数额仅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并且,医院成立于2010年7月14日,至工商查获时也只有4年10个月的从医历程。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中宣传的“我们的品牌、数十年专科品牌”明显不符。
上述宣传用语及内容,是为了使患者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医院在医院规模、从医历程、医疗技术成熟等方面产生误解,误导患者来医院就诊。办案机关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医院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将有指南八类情形不宜退货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特别规定,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和期刊外,消费者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益,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交易过程中没有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导致消费纠纷时有发生。对于退货的程序、环节没有详细规定,因而造成部分“七日无理由退货”无法落到实处。
鉴于这种情况,今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规定,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四种情况外,以下四项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
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
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
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