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5:31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
车票使用后,不予退票。但出现乘客有禁止乘车情形或者运营单位自身原因,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退票。
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车票。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不予交还的,运营单位有权收回车票并按照无有效车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残疾人、伤残警察、现役军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
优惠乘车证件仅限本人使用,持优惠乘车证件的乘客应当主动出示优惠乘车证件,积极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
无票、持无效车票的,由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运营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
(一)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
(二)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易损伤他人的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禁止入站的物品样式和目录,由公安机关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由运营单位在车站内予以张贴、陈列。
禁止携带活体动物进站,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