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5:31作者:李一老师
(三)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四)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不当使用轨道交通设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六)故意干扰轨道交通通讯频率,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七)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或禁止标志的区域;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井)、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九)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备、设施;
(十)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护网、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设备、设施;
(十一)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井)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燃明火;
(十二)在轨道交通的通风亭(井)、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十三)在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占用通道堆放物料、停放车辆、晾晒物品,或者未经批准搭建设施和施工作业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四)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进入、飞越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十五)未经运营单位同意,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广告等音像制品;
(十六)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运营服务职责等情况,统筹组织地面交通与轨道交通的衔接,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列车因故延误或调整列车行车时间的,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及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其他途径及时告知公众;
(二)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行为的投诉并组织处理;
(三)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文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