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3:47作者:李一老师
(四)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在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要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坚持相关设施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使用,完善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着力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扎实开展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一)深化现状调查,编制改造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对辖区内拟于2017年年底前实施改造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逐个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确保调查范围内的项目不遗不漏,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省辖市要在2013年9月初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调查情况汇总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10月中旬前编制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分年度分类别明确改造任务,及时将规划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农垦集团要结合实际,继续做好林场、垦区危旧房改造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
(二)统筹实施改造,确保完成任务。
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各地要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基础上,逐步将城市规划区内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要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科学组织实施,在改造中可配建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
稳步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按照城镇规划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其他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