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17作者:王新老师
2.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并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3.对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逐步创造条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对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涉及与编制管理相关的财政经费、养老保险、户籍管理、出国交流、住房补贴等,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六)加强对行政类和经营类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1.对划入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严格其在改革过渡期内的编制管理,不再增加编制,人员只出不进。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
2.对划入行政类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其转为行政机构。每转一个行政编制的同时,要相应收回一个事业编制;编内人员离退休或调出的,及时收回编制。
3.对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按照分行业推进的原则逐步转为企业,并及时注销该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
4.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涉及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确有必要设立的,要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予以设立。对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压缩规模,并积极推行社会化运行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此类事业单位。
5.积极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可依法通过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开展公益服务,不核定人员编制。
(七)强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管理
1.建立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多部门监督协商机制,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施分类监管。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编制、人员、经费划拨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
2.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听证。
3.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和执行相关规定情况的评估工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办理该部门、该单位机构编制审批事项。对虚报人员编制套取财政资金的,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其虚报数量收回编制,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