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17作者:三水老师
1.市机构编制部门可在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区县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合理调剂事业编制。区县机构编制部门参照市机构编制部门工作方式,做好本区县事业编制调剂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报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在各自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剂事业编制。
2.对因承接疏解人口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区县,原则上从人口输出区调剂编制解决。
3.需安置军转干部到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应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安置单位编制不足的,从其主管部门所属其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调剂解决。
(三)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定工作
1.对职能过于单一、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撤并整合,并科学合理核定其编制。
2.原则上不得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得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数量。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核定类别需要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其事业编制,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3.对因行政区划调整出现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予以合理整合,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富余事业编制。
(四)严格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1.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并进一步明确其职责任务、机构类型、领导职数、编制数额等。
2.对申请设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要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掌握设立标准和条件。坚持增减平衡,原则上机构“撤一建一”,所需事业编制由其主管部门在内部调剂解决。
3.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要从严核定其编制。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益服务的,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加事业编制。
4.对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编制标准,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5.对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在其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整编制结构,优化编制配置,保证事业发展需要。
(五)区别管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1.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尚未制定编制标准且缺乏编制总量参考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合理核定其编制。对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益服务的,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