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1:32作者:李一老师
1.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推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建立扬尘源动态信息库和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市区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加大不利气象条件下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
2.整治堆场扬尘污染。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要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还要完成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2017年底前重点港区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3.严控有毒气体排放。按要求分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示范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
2.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一律暂停审批排放相应大气污染物的项目。
3.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
4.提高重点行业大气排放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要求,钢铁、石化等行业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