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1:55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建立“两相当”季报制度。从2009年起,各县(市、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天,向市教育局报送上季度落实“两相当”的情况。省、市教育部门将会同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初对各县(市、区)上年度落实“两相当”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省、市财政安排当年“两相当”补助和奖励资金的依据。
(四)强化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强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责任考核,实行政府主要领导问责制,建立对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工作的督导、通报和奖惩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实现“两落实”情况,对落实“两相当”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对未能按省、市统一部署落实“两相当”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除扣减转移支付资金或税收返还资金外,还将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责任。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津贴补助发放的检查监督。清理规范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津贴补助发放政策后,各中小学一律不能发放本县(市、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之外的福利津贴补助,违者一经查实,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