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1:47作者:李一老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具有当地户籍、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省政府确定的一类地区的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建立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农民人数与农用地动态统计制度。
农民人数与农用地的动态统计,以2002年12月31日为基准年建立的农民人数与耕地数据为基础,扣除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以6月30日为基准年建立数据库。
农民人数和农用地数据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汇总填报,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建立数据库,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市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被征地农民名单,应当自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之日起从数据库中相应核减。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社区)或者镇(街道)予以公告,并在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